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483号原告曹雪亮,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原告XX楠,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建平,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陈志璎,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柳文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诉被告鄢建平、被告陈志璎、被告柳文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曹雪亮、原告XX楠。
代理
审判员 邓张恒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海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