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652号
原告:佟丽珠,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高爽,女,满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高亚男,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丽珠诉被告高爽、高亚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