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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执字第918号

张成斌与延边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斌,延边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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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斌,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延边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艳凤,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成斌与被执行人延边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成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成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入了10,000.00元。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成斌。至此,本院共两次执行了23,000.00元。剩余执行款71,594.74元,被执行人表示每个月分期向本院指定账户汇款。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成斌到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918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