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英,女,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陈长波,男,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长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长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长波所有的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陈长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来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