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执927号

乔恺与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恺,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乔恺。被执行人冯立海。被执行人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法定代表人冯立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乔恺与被执行人冯立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