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刑初30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XX。2016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李XX将其承包的位于引龙河林场施业区的耕地73.2亩给被告人蒋XX耕种,被告人蒋XX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75型拖拉机带重耙,将耕地附近的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进行耕种。经勘查,位于引龙河林场施业区141林班4小班内,被告人耕种土地面积为117亩,被其破坏的林地面积为43.8亩。经侦查,被告人蒋XX于2016年4月8日在五大连池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林地承包合同、土地清查统计表、收据、说明、情况说明、证人于X、李XX的证言、被告人蒋XX的供述、现场勘查报告书、面积示意图、位置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文涛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邹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先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