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善桥镇胜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曾宪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扬芬,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姽,女,汉族,1969年10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上诉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焱
代理
审判员 李 剑
代理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