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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513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卢长海、杜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卢长海,杜爱红,高桂华,宋树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51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郭志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长海,居民。被告杜爱红,居民。被告高桂华,居民。被告宋树歧,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被告卢长海、杜爱红、高桂华、宋树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5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