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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741号

白中霞与温在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中霞,温在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白中霞,女,1962年3月,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在强,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在执行白中霞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温在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白中霞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