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7号原告苗富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兵,总经理。被告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富华诉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富华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苗富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