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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177号

苗富华与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苗富华,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7号原告苗富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兵,总经理。被告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富华诉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富华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苗富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