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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9号

董翔宇与张庆生、尹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翔宇,张庆生,尹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49号

原告:董翔宇。

委托代理人:侯莉莉,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生。

被告:尹润。

原告董翔宇诉被告张庆生、尹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翔宇的委托代理人侯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庆生、尹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翔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与被告张庆生系同学关系。2014年2月,被告张庆生打电话向原告借钱,原告以现金支付方式给被告10000元整。被告张庆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董翔宇人民币壹万元整,2014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款时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张庆生多次以同学身份向其高中、大学及研究生的数十名同学借款,均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行为恶劣。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庆生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被告尹润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告与被告张庆生系同学关系,被告张庆生与被告尹润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张庆生因家中有××需支付医药费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张庆生现金10000元,被告张庆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董翔宇人民币壹万元整,2014年3月10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经催要未果,遂于2016年1月4日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等。另查:原告主张借款10000元给被告张庆生,提供其于当日从工商银行取款10000元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及QQ聊天记录(群名称:电气00-2班)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庆生出具的借条一张,QQ聊天记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张庆生向其借款现金10000元,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庆生偿还借款1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张庆生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该借款系两被告张庆生与被告尹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张庆生与被告尹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庆生、尹润偿还原告董翔宇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庆生、尹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辉胜

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