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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731号

唐玉瑞与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玉瑞,郭海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瑞。被执行人郭海军。申请执行人唐玉瑞与被执行人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1‰的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担负案件受理费5752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来院称再给付被执行人一段时间解决,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张有利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