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特12号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陆相慧,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洸河路143号益民东区。
被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赵玉民,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阳光河畔沿街综合楼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民,董事长。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冶庆贺、谢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相慧与被申请人赵玉民、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相慧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相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相慧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陆相慧负担。
审 判 长 崔 英
代理
审判员 董 浩
代理
审判员 盛兆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仙金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