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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292号

于炳举与穆延寿、穆春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炳举,穆延寿,穆春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于炳举。被执行人穆延寿,农民。被执行人穆春娟,农民。本院在执行被害人于炳举与被执行人穆延寿、穆春娟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移送立案执行标的为7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自愿同意从本案案款中扣缴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给付被害人792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第9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