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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363号

姜友业、姜孟氏诉曹成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姜友业,姜孟氏,曹成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63号

原告:姜友业,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原告:姜孟氏,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曹成禹,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友业、姜孟氏诉被告曹成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业、姜孟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东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