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63号
原告:姜友业,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原告:姜孟氏,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曹成禹,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友业、姜孟氏诉被告曹成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业、姜孟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东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