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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160号

罗玉琴与刘德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玉琴,刘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琴(曾用名罗玉红)。

被执行人:刘德才。罗玉琴与刘德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新71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才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58469.25元(其中本金258469.25元,执行费3777.0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焱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云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