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殷盘铭
被执行人: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坤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殷盘铭申请执行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偿还了180426.44元本息,至今尚有部分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内中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