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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233号

李某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2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高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高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高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