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192号
原告:王爱信,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梅,女,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王爱信与被告李学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朱雪岷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信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信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爱信负担。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