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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192号

王爱信与李学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爱信,李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192号

原告:王爱信,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梅,女,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王爱信与被告李学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朱雪岷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信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信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爱信负担。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