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刑更1080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80号罪犯张勇,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渭中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年消费4186.4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主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罚金均未履行,综合该犯在监狱内的改造表现等,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