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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51号

席向远与陈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席向远,陈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51号原告席向远,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陈永胜,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向远诉被告陈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