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51号原告席向远,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陈永胜,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向远诉被告陈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