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441号原告郭文东,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敏,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许小凤,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东诉被告叶敏、许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东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5元,由原告郭文东负担。
审判员 陈帝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