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与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俊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