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建新西路1号5-4。
法定代表人:彭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兵。
上诉人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周兵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不在江北区,本案不应当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且其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实际办公地不在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