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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644号

戴平寿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平寿,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44号原告戴平寿,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平寿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平寿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平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平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戴平寿负担。

审 判 长  魏希贵

代理

审判员  栾钧霞

代理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