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111号

魏少博与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少博,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魏少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魏少博申请执行王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在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