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366号原告李凤兰。被告马晓丰。被告朱赵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马晓丰、朱赵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兰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