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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524号

胡某与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23100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