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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675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茂成,王家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张茂成。被执行人王家兰。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茂成、王家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成、王家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