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陈正斌。被执行人烟台兴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朱祖能,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裕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姜桂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烟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执字第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春 国
审判员 林 文 江
审判员 姚 广 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翠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