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1297-6。法定代表人吴庆青。被执行人郑舜华,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刘江进,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徐小霞,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舜华、刘江进、徐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为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舜华所有的浙K×××××号、浙K×××××号汽车,被执行人刘江进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31839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1839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舜华所有的浙K×××××号、浙K×××××号汽车,被执行人刘江进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并未扣押到位,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陈 骞执 行 员 傅巍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梅博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