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国,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穆海照,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刘传国、穆海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兴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