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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财保158号

李乃国等与陈红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乃国,李曰明,陈红新,济南欣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158号

申请人:李乃国,男,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申请人:李曰明,男,生于1987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

申请人:陈红新,男,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

申请人:济南欣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章丘市汽车交易市场院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X02**大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X02**大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