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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83号

张红梅申请绵阳华力精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梅,绵阳华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9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绵阳华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防灾减灾园。法定代表人徐维超,总经理。马安兵等8人申请执行绵阳华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79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华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华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9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