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更545号罪犯邱星星,男,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星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28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邱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星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3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邱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星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2日至203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法奎
审 判 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辛全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