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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810号

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810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