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810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