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678-2号
原告:高顺。
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鹏飞,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诉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顺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6元,由原告高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