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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王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超,王绍辉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90年01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菜窖。身份证号:211404199001233411。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70年12月0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5段89号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11402197012030837。申请执行人张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绍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