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90年01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菜窖。身份证号:211404199001233411。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70年12月0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5段89号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11402197012030837。申请执行人张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绍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