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66027元,案件受理费10730元,执行费15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剩余案件款经穷经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5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