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宋金宇委托代理人辛晓峰被申请执行人袁文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此案,准许执行。
审 判 长 冯国忠
人民陪审员 王 雨
人民陪审员 杨光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