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11号申请人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夷安大道(北)*号。被申请人安徽亚源印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亚源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