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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辖终243号

杨祖涛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杨祖涛,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内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涛。原审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

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民初3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