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399号
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南屏路888号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1091043R(1-1)。
法定代表人:万再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兵,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