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田文娜,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淄博蓝渤糖酒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文娜与被执行人淄博蓝渤糖酒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664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蓝渤糖酒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