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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956号

谢达明与陈惠湛、陈石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达明,陈惠湛,陈石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956号原告谢达明,男,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惠湛,男,住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陈石彬,男,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达明诉被告陈惠湛、陈石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达明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徒有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晓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