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956号原告谢达明,男,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惠湛,男,住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陈石彬,男,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达明诉被告陈惠湛、陈石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达明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徒有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晓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