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250号罪犯朱玲巧。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玲巧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玲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玲巧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朱玲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玲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