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2250号

朱玲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250号罪犯朱玲巧。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玲巧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玲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玲巧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朱玲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玲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