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会丽,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居民。被执行人张义,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王显乡,居民。被执行人黄社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居民。被执行人杨梨花,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居民。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会丽、张义、黄社强、杨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陈会丽、张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黄社强、杨梨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