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491号
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展虹,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卫娟,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郁海飞,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娟、郁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卫娟、郁海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卫娟、郁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