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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20号

许维政与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维政,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许维政,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再林,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政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许维政与被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8月1日签订的《王来村(原新城村)林场土地转让出租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维政27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刘开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