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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487号之四

刘%U68BD华申请执行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梽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4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梽华,男。被执行人彭廷国,男。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刘梽华申请执行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5)高坪民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执行中,本院以(2016)川1303执4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现需对上述存款解除冻结后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湖影支行所开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陆佰贰拾万元肆仟肆佰伍拾柒元(6204457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